新冠是恐怖武器?

悉尼华人资讯网   2020-03-26 04: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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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肆虐美国后,继佛罗里达州一家律所对中国政府进行集体诉讼以来,又有一家德克萨斯州的美国律所以集体诉讼方式,告中国政府。这起案件,直接告中国政府以新冠为生化武器,进行恐怖活动。这个案件比佛罗里达州的案件还离谱。





首先,美国人告中国政府或者中国政府下属机构或者机构负责人,唯一的法律依据是美国国会在1976年通过的外国政府豁免法。外国政府豁免法规定,外国政府有绝对的豁免权,不受美国的法律和法庭的管辖,受美国法律管辖的仅限于规定的六项例外情况。国家恐怖主义活动是六项例外中的一项。

国家恐怖主义活动例外,可以说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没有这条法律,只有美国和加拿大有。这项例外是1996才加到1976年通过的法律中,因为上个世纪的80和90年代,恐怖主义活动频繁。2008年,国会又扩充了这项例外,使这项例外成为单独的一款,就是现在的《美国法典》28章的第1605A款。

这项法律条款牵涉最多的国家有伊朗和古巴,利比亚,伊拉克,朝鲜,苏丹和叙利亚,积累了很多联邦案例。国家恐怖主义指国家使用恐怖活动来实现其外交政策。恐怖活动可以通过本国或者唆使和帮助第三方进行。

此项例外允许受到伤害的美国人或者死去的美国人的家属向外国政府要求补偿,但此类案件有很多具体的诉讼要求,其中最重要的, 包括:被告的外国政府只能是美国国务院指定为搞恐怖活动的国家。美国国务院每年的4月30号颁布搞恐怖活动的国家名单。2019年,美国国务院只指定了四个国家: 朝鲜,伊朗,苏丹和叙利亚,没有中国。2020年的恐怖国家名单还没有出炉。并且,指控的恐怖行为也必须属于以下几种:折磨,杀害,劫机,人质,和为这些活动提供资助;最后,所受的损害必须是恐怖活动的直接后果。

德克萨斯州的案子,会胎死腹中,不可能成功。首先,美国国务院没有指定中国是搞恐怖活动的国家,也不可能在今年的4月30号进行指定。即使美国国务院指定中国为搞恐怖活动国家,德克萨斯案件指控的活动,也不属于外国政府豁免法中规定的恐怖活动。仅此两点,联邦法官也不会放手让这个案件蒙混过关。所以此案是只打雷,不会下雨。

此案要继续进行,只有两种可能,但可能性都很小。第一,此案不依照《外国政府豁免法》立案,而依据美国1992年通过的《反恐怖法》。但如果使用此条法案,德克萨斯州的律师只能告搞恐怖活动的个人,而不能搞中国政府或者政府机构。

还有一种可能,用《外国政府豁免法》的商业活动例外进行诉讼。但德克萨斯州的起诉里,没有包括跟商业活动有任何关联的活动。起诉状里例举的指控事实,都不是我们一般理解的商业行为。

以《外国政府豁免法》恐怖活动例外进行的案子,几乎都是缺席审判的案例,因为恐怖分子不可能到美国法庭打官司。所以中国政府对于此案可以不予理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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