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与接收聘金以成就婚姻为前提条件,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物应否返还

发布于: 2019/04/15  12:20 pm 更新于: 2019/04/15, 12:20 pm

【案件处理要旨】
《婚姻法》对男女双方自行订立婚约的行为虽然不予禁止,但不承认婚约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人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给付与接受聘金以成就婚姻为前提条件,当事人没有登记结婚不存在婚姻关系赠与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接受聘金的一方应当将聘金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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