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尸检报告的法律效力: 非裔Floyd是死于警察暴力,还是心肺衰竭加毒品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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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绍铭律师和周东发律师


最近,一些读者对George 弗洛伊德的两份结论不同的尸检报告产生了疑问。哪一份尸检报告应该被采用?哪一份尸检报告更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在美国执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我们想谈谈我们的看法。




首先这两份验尸报告,意见相左。
明州检方在529号的起诉书中称,初步的验尸报告显示,弗洛伊德的死因是他原有的心血管疾病,加上可能的毒品,再加上警察的强制行为。但初步的验尸报告没有发现弗洛伊德是窒息死亡。具体的细节,还有待于最终的验尸报告出炉。最终报告肯定会有毒品的细节。

受害家属立刻反对,并聘请了自己的专家。受害者的专家鉴定,弗洛伊德的死因是由于窒息,因为他左边静脉被压住,导致大脑缺氧,然后他背上还有人压着,使他喘不过气来。


明州有法律规定,每个县市都要有专门的验尸官。官方验尸官的报告是起诉活动中的一部分。在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中,如果要把尸检报告变成证据,则必须要有专家证人,通常情况下就是验尸官出庭作证。每个验尸官需要向法院提交资质证明,以及作出尸检结论的依据。


在美国法律中,尸检报告是每个专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结论,而法院并不要求结论是一致的,比如George 弗洛伊德的死亡原因,不同的专家证人可以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这在美国的司法体系里是允许的。


我们常见的诉讼活动中,存在专家意见相左的案例,都是来自两个对立方,比如,被告和原告。但这个案子中,原告,即政府,跟被害方,在刑诉起诉阶段,是同一方,被告是警察。为什么被害人会坚持用自己的验尸专家呢?


被害人坚持自己的专家意见,主要有两种考量。一,如果按照被害人的专家发现,可以迫使政府从重起诉被害人。现在的起诉是三级谋杀,如果按照被害人的专家鉴定,警察行为导致弗洛伊德窒息,有可能起诉一级谋杀,惩罚比三级要重得多。第二,被害人也在为将来的民事诉讼做准备。民事诉讼的主体就是被害人与警察局即政府对抗,那时,两方专家就是对手,死因对于将来的赔偿数额有决定性的影响。


如果政府不予采纳被害人的专家证据,那这份专家证据就不会在以下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起到法律上的证据作用。


但尸检报告也只是整个刑事证据链中的一环,它会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考虑。比如弗洛伊德被警察跪在脖子上长达八分钟的录像,和被抬上救护车以后救护人员测不到他的脉搏的记录,这些事实都可能被采纳为证据,尸检报告则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然后由陪审团推断他死亡的最终原因。


在接下来的民事诉讼中, 如果民事案件不能和解而要通过陪审团审判是,原告和被告都可以出具自己的专家,进行专家对决。两个尸检报告得出的结论不一致也完全是正常的,因为原告和被告都有各自的主张,而专家言论证据,如上所说,也只是其中的一个证据,对于确定死因有一定的作用,但在案件中并不一定会起决定性的作用。陪审团会根据尸检报告和其他相应的证据,来最终确定弗洛伊德的死因。


在刑事辩护阶段,使用哪个验尸官的报告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对政府来说是个头疼问题。如果官方的验尸官坚持自己的结论,会被民众认为是包庇警察,轻化警察罪行,但采用被害人的专家报告不符合政府验尸官的例行程序。在目前社会动荡的局面下,估计州可能会要求第三方验尸官,比如联邦的验尸官,或者在社会上知名度和德操普遍认可的验尸官,出具中立的验尸报告。

6/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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