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在一个遗嘱信托中,更换受托人 (Trustee) 会产生印花税。那么在委任谁为受托人,以及受托人的稳定性就很重要。如果受托人的人选数没有问题,可委任两个人同时联合起来为受托人,那么所有遗产都会放在这两人名下。受托人按照信托的要求去履行职责。如其中一个人出现变化,如去世或辞职,另一个就可全权接替过来而不产生印花税。另一种方式是成立一个公司并委任这个公司作为受托人,所有遗产就放在这个公司名下,但在信托中明确规定谁可以或谁不可以当这个公司的主管 (Director), 该公司主管则依据信托的规定去履行职责。这个主管的更替并不是受托人的更替,所以不会产生印花税。
一旦受托人被委任,遗嘱生效,受益人发现受托人违规,如果在该遗嘱信托中没有机制去移除这个受托人,受益人只能通过法院的途径来罢免受托人了。所以在遗嘱中如何定义和更换受托人非常重要。如出现疏忽或错误,后人可能会为此而烦恼。
受托人的权利是很大的。如在一个信托中,授予了受托人决策的权利,受托人可根据情况去分配利益给一个人群,如给三个子女,受托人可合法只给两个子女而不给第三个子女。如在信托中对受托人没有相关的预防措施,受托人可违背受益人的利益而行动。这时候,如果所有信托中的受益人联合起来可以罢免这个受托人。但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所有受益人能联合在一起,那只有通过法院的途径来解决问题了。如果受托人在执行遗嘱信托时,发现有不明确的地方,需要向法院申请更改信托。
在设立遗嘱信托中,如果这个遗嘱信托只是规定把每年的遗产收入全部给一个受益人并只有一个受益人,那受益人在成年后可通过法院的方式把遗产收入和遗产全部收回,甚至和遗嘱有冲突。在典型案例Saunders v Vautier中,父亲在遗嘱信托中要求他的独生子在25岁之后才能继承遗产。但这个儿子在21岁时就要求继承遗产,受托人拒绝,该儿子通过法院途径成功拿到财产并结束这个信托。为了防止这类情况的出现,一般在遗嘱信托中加入一些条件式的情况,如该儿子活到25岁就把遗产给他,如活不到就给另一个人, 或把遗产收入的一部分或绝大部分给儿子在儿子25岁前,一小部分给另一个人或慈善机构,通过这样的方式,儿子就不会在25岁前拿到遗产。但事情没有绝对的,如果收益人都已成年,所有的收益人联合起来可以结束任何一个信托。
王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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