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售卖$2百万以上房产的清税证明

发布于: 2017/04/19  5:33 pm

近期澳联邦税局就澳洲境内房产买卖事宜,重申了加强资产增值税的征收监管。即凡是在2016年7月1号之后销售价格在$2百万以上的房产,卖方需要有澳税局颁发的清税证明,否则卖方要向澳税局临时上缴该房产价格10%的资产增值税,由税局代为保管,直到卖方完成当年的缴税程序。

缴纳资产增值税是每个澳洲纳税人的责任。通常在当年的财政年度结束时结算和缴纳资产增值税。但由于在澳的外国人日益增加,流动性大,澳政府认为有些该征收回来的增值税没有征收回来,以前靠自觉的法律约束似乎不见成效,在这个背景下,澳税局要求,除非卖方已完成当年缴纳资产增值税,且该房产的增值税也已被考虑在其中,否则在卖房前澳税局需要先暂扣部分增值税,直到卖方完成当年缴税程序。

那么在实际的房产买卖中,买方就有责任落实卖方是否已缴清该房产的资产增值税。如果买方疏忽,在卖方没有出示清税证明的情况下,买方完成交易买下房产,那么买方可能需要承担向税局缴纳该房价10%的增值税的责任; 但是,如果买方能够找到卖家并可以迫使卖家完成缴税程序,买家还可以拿回为卖家上缴的房价10%的增值税。

该政策是针对所有澳洲房产销售价格在$2百万以上的卖家,包括澳公民,永居,持临时居留的外国人,在海外的外国人,在澳非法滞留人员。

如果在卖方不能拿到清税证明的情况下,房子也必须要卖, 可考虑如下方式解决:

卖方同意买方扣下房价的10%上缴税局。
如果在成交之后,售房款余额不到10%,那么卖方需要在进入合同时通过以其他资产做为抵押以使买家免除责任。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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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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